![]() 近日,松滋法院審結了一起“捕鳥”案,被告人鄧某某被法院認定犯非法狩獵罪。 案情回顧 2017年4月15日至4月29日期間,被告人鄧某某在松滋市新江口鎮(zhèn)某某村三組“草堰”池塘西北角樹林處搭建一簡易捕鳥守候棚,利用自制的電子誘捕裝置,每晚8點左右,在捕鳥棚捕獲俗稱“咕吖子”的鳥類,先后共計捕獲“咕吖子”38只,鄧某某將其中33只以每只10元的價格出售,獲款330元。4月29日被告人鄧某某在捕鳥時被松滋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抓獲,現(xiàn)場查獲電子誘捕工具一套、鳥5只。經(jīng)國家林業(yè)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鄧某某所捕獲的鳥類為白胸苦惡鳥,為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簡稱“三有動物”)。 ![]() 白胸苦惡鳥 白胸苦惡鳥(咕吖子):常單獨或成對活動,偶爾集成3-5只的小群。多在清晨、黃昏和夜間活動。白天常躲藏在蘆葦叢或草叢中,輕易不出來。晨昏和晚上活動時常伴隨著清脆的鳴叫,善行走,無論在蘆葦叢上或地上,行走都很輕快、敏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狩獵“情節(jié)嚴重”: 1、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 2、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3、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法院判決 被告人鄧某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期內獵捕國家保護的“三有動物”達20只以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睂ζ溥`法所得應予追繳。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鄧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在審理中自愿認罪,認罪態(tài)度好,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jié),并結合松滋市司法局調查評估意見,依法對被告人鄧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最終,松滋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鄧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對被告人鄧某某的違法所得330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來源:松滋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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