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08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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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有過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斯室馀鲎矙C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我們今天要討論的重點,就是這個【七十六條】。這條法規(guī),規(guī)定了在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事故時,即使機動車一方完全無責,也要進行賠償。在一些衛(wèi)道人士眼中,是中國最具人道主義的法律條文,因為他保護了弱者,保護了行人和非機動車。甚至有了那么點劫富濟貧,綠林好漢的味道。歡迎光臨 江陵網(wǎng) (http://www.jiawangluo.com/) | Powered by Discuz! X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