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湖北省公安機關(guān)行政處罰裁量權(quán)細化標(biāo)準(zhǔn)》:
一、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備注:不論賭資大小]
二、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參與者不滿十人,區(qū)分不同情形予以裁量和處罰:
(一)人均賭資不滿1000元的,屬于“麻將娛樂”,不予處罰;
(二)人均賭資1000以上不滿3000元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人均賭資3000以上不滿5000元的,處5日以下拘留;
(四)人均賭資5000元以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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