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電 記者12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12日下午,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3·01”昆明火車站嚴重暴力恐怖案件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完畢并當庭宣判,分別以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參加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法庭審理查明,被告人依斯坎達爾·艾海提等八人伙同另五人(該五人另案處理),為非法出境、實施暴力恐怖活動,先后糾集于廣東省廣州市、珠海市、河南省南陽市、甘肅省蘭州市、云南省景洪市、個舊市沙甸區(qū)等地,進行推選頭目、訓練體能、購買刀具等活動,逐漸形成了以依斯坎達爾·艾海提為首、以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為目的的恐怖組織。 2014年2月27日,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因涉嫌偷越國境在云南沙甸被抓獲。3月1日,帕提古麗·托合提等五人攜帶作案工具,租車于20時30分許到達昆明火車站。21時12分許,五人持刀,從火車站臨時候車區(qū)開始,經站前廣場、第二售票區(qū)、售票大廳、小件寄存處等地,打出暴恐旗幟,肆意砍殺無辜群眾,致31人死亡,141人受傷,其中40人系重傷。因抗拒抓捕,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被民警開槍擊傷并抓獲,其余四人被當場擊斃。 法院認為,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實施殺人行為,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鑒于其在羈押時已懷孕,屬于依法不適用死刑的情形,不應適用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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