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開心 2021-10-13 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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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譚某和羅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于2002年11月登記結婚,2003年8月生育一女。因為希望生育男孩及女方身體的原因,羅某先后四次懷孕并流產,最后一次流產是2014年1月30日,經醫(yī)院檢查發(fā)現胎兒發(fā)育不良,做了中止妊娠手術。此后,雙方發(fā)生爭吵并打架,經當地派出所和村委會調解未果。2014年3月13日,譚某以感情破裂為由,到法院起訴離婚。2014年4月10日上午開庭時,羅某出示了當地婦幼保健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證明已經中止妊娠,并表示不同意離婚。譚某對羅某主張的已經流產的事實表示認可,但仍然堅持要離婚。
律師觀點
1、為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在女方處于特殊生理期時,限制男方起訴離婚!痘橐龇ā返谌臈l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2、本案中,羅某于2014年1月30日中止妊娠,2014年3月13日,譚某到法院起訴離婚。譚某起訴離婚時,羅某中止妊娠不滿6個月。根據《婚姻法》的規(guī)定,譚某在此期限內是不得提出離婚的。所以,法院應駁回譚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由于被告羅某于1月30日做了中止妊娠手術,尚未滿6個月,故原告譚某不得在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離婚。據此,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駁回了原告譚某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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