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無聊 2016-6-23 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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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 09:45 上傳
2014年學(xué)校放暑假的時候,閆亮(化名)發(fā)現(xiàn)自家大門外的樹上有個鳥窩,便和朋友王凱(化名)架個梯子將鳥窩“掏了”,里面一共掏出12只雛鳥。閆亮養(yǎng)了一段時間后把這些鳥給賣了,之后他們又掏了另一個鳥窩,這次抓到4只。結(jié)果這16只鳥,讓兩人惹來了牢獄之災(zāi)。按閆亮的說法,直到森林公安抓了自己,他才知道那些白色胎毛還沒褪凈的小鳥,竟然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今年8月,閆亮和王凱分別因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北京青年報2015年12月2日)
如果沒有這場意外,今年21歲的閆亮還有半年就可以從電子自動化專業(yè)畢業(yè),找份工作,然后賺錢養(yǎng)家,緩解父母的壓力,給8歲的妹妹買她想要的東西。然而就是因為這個暑假無聊的他掏了16只雛鳥后,不僅斷送了自己的前程,作為農(nóng)村家庭的長子,這個熊孩子的行為更是毀了整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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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 09:45 上傳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其中“隼類”“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是6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標準是10只。本案中涉案隼類已超過10只,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應(yīng)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因此法院量刑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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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 09:45 上傳
但是從法律的意義來看,法律對人的行為更多的是個別性指引和規(guī)范性指引,法律制定的本身也是為了通過懲治來達到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目的。究其本身,并不是為了處罰而處罰。反觀這個大學(xué)生掏鳥窩的事件,在做出掏鳥窩這個行為之前他并不知道這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掏了鳥窩后也精心喂養(yǎng),并沒有主觀故意的獵捕、殺害保護動物。誠然,我們的法律公平正義就在于并不會因為你說你不是故意就可以逃避法律的懲罰,但是筆者認為,就因為掏了自家門口的鳥窩被判處10年半的有期徒刑,對一個年輕的孩子來講太沉重了。生活在農(nóng)村的孩子,大部分都有過掏鳥窩的經(jīng)歷,誰能說自己在掏鳥窩前就知道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是犯罪行為?就算你有這種意識,誰能保證自己能夠準確的辨認出哪些是野生動物哪些不是?
就我們國家而言,保護野生動物的宣傳還存在盲區(qū),就算要樹立典型,我們也不能讓一個年輕的孩子來為制度的不完善買單。就像閆亮的父親所說:“如果給孩子個教訓(xùn),他會成長,但蹲十年半監(jiān)獄會毀了他,也毀了我們這個家!保|北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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