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開心 2021-10-13 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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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呂某等四人是某區(qū)居民,其住所距離高速公路僅17米。該高速公路于2003年底建成通車后,呂某等人認為過往車輛產(chǎn)生噪聲,影響其正常生活,多次向高速公路的所有人及管理者等反映,要求解決噪聲污染問題,但一直未果。2013年,呂某等人向法院起訴高速公路的所有人及管理者,要求排除噪聲污染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審法院受理后,呂某等人申請對其住所進行噪聲污染鑒定,以確定噪聲污染的程度。但一審法院因未能找到相應鑒定機構,未對呂某等人的住所進行噪聲污染鑒定。最終呂某等人因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損害結果,被駁回訴訟請求。呂某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中,呂某等人再次申請法院對其住所進行噪聲污染鑒定。重慶一中院委托重慶市環(huán)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于二審期間掛牌成立)對呂某等人的房屋所在位置進行了噪聲監(jiān)測。
2012年底,該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結論認為,高速公路夜間噪聲排放標準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因此,呂某等人的房屋所在位置存在噪聲污染。
律師觀點
1、噪聲污染屬于環(huán)境污染的一種。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因污染環(huán)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環(huán)境污染責任中,受害者只需證明存在環(huán)境污染及損害的事實。
2、《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因污染環(huán)境發(fā)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guī)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污染者要證明其污染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存在法定的免責情形則不需要承擔責任,否則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裁判
二審法院認為,高速公路排放噪聲超出國家規(guī)定標準,已對呂某等人的生活造成妨害。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環(huán)境污染侵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高速公路的所有人及管理者,即加害方,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存在免責事由或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不存在因果關系,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高速公路的管理者系高速公路所有人的下屬分公司,其民事責任應由其母公司,即高速公路的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判決高速公路的所有人賠償呂某等人精神損失費各3600元,并支付修建隔音降噪措施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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